注意事項:
1.住宿人及旅宿業者應保證本申請表內容及檢附文件均屬正確,如有隱匿不實、造假、虛報、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,同意交通部觀光局不予撥款,已撥款者繳還所領補助款,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2.本申請表不適用公司行號、機關團體及旅行社安排之旅遊團體。
3.住宿期間應為連續2晚,如分屬不同旅宿業者,應請第1晚業者填寫本表及開立發票或收據作為證明;於第2晚住宿填寫同表,第2晚業者亦應開立發票或收據並折抵補助費用。
5.諮詢專線:
1、觀光旅館業:花蓮縣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03-8246510 張小姐
2、旅館業: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03-8221871 陳小姐
3、民宿:中華民國民宿協會全國聯合會 03-8352702 向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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